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六)
科研诚信是学术研究的生命线,科研经费是支撑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2026年1月2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共通报20起科研不端案件,处理46人,涉及全国17个省市40所高校及科研机构。通报覆盖项目申请、评审、执行及成果发表全链条,持续加大对申请书抄袭、论文买卖、图片伪造篡改、套取科研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现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全校科研工作者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一: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案
基本情况:北京某高校张红宇在2021年基金项目申请过程中,存在向第三方公司购买申请书代写服务的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公布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217019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红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意义:申请书是科研人员学术思想、研究能力和创新水平的集中体现,须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有偿修改项目申请书。撰写申请书是厘清研究思路、梳理研究方向的重要环节,不应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代写。
案例二: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案
基本情况:浙江某高校易莹2024年与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山东某高校田萍2025年的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且在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抄袭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公布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依据《办法》相关规定,撤销相关基金项目申请(均未获资助),取消以上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4年(2025年9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意义: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是对他人学术劳动成果的侵犯,也是对科学基金评审秩序的破坏。调查过程中试图掩盖违规行为,属于性质恶劣、错上加错。科研人员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独立撰写项目申请书,如实标注引用来源。
案例三:论文图片抄袭及伪造篡改案
基本情况:湖南某医院沈二栋、辽宁某高校孙哲等发表的涉事论文存在图片抄袭、伪造篡改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公布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依据《办法》相关规定,撤销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81372548),追回已拨资金,分别取消沈二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6日)、取消孙哲申请资格3年(2025年5月27日至2028年5月26日),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意义:图片抄袭、伪造和篡改是科研不端行为中的常见类型。科研人员须确保论文中所有图片、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得对实验图片进行不当修饰、裁剪或篡改,不得直接抄袭他人已发表论文中的图片,须保留原始实验记录备查。
案例四: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案
基本情况:黑龙江某高校李永立存在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较重。辽宁某高校郭江存在违规列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以回收劳务费等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问题,情节严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案件通报(2026年第1批)》公布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撤销李永立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71771041),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郭江相关基金项目(批准号51975096),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7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2年11月10日),给予通报批评。
警示意义: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以回收劳务费、违规报销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将被长期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启示与思考
科研诚信是科研工作的根基所在。我校科研工作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广大教师应当从一开始就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观,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在项目申请中独立撰写申请书、杜绝抄袭剽窃,在论文发表中确保数据真实、图片原始、引用准确,在经费使用中坚持专款专用、规范报销,将科研诚信和廉洁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科研生涯的起步阶段扣好“第一粒扣子”,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


